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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胡伟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胡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87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张传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伟祥,男,1966年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伟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胡伟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15年1月28日解除。二、被告胡伟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租金81600元、滞纳金12920元,合计94520元。三、被告胡伟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归还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两辆。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5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92元,由被告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两辆、支付997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18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盐城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本院向苏州高新区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射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返还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两辆,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故本院难以处置。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辛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