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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贝峻军与胡晓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贝峻军,胡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贝峻军,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勇,男,1983年9月8日出生。上诉人贝峻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贝峻军经本院批准缓交诉讼费至2016年2月7日止。因缓交诉讼费期限届满,本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巧贞审判员 赵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