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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再新与景卫星、仇志云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新,景卫星,仇志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34号原告杨再新,男,194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景卫星,男,58岁左右,汉族。被告仇志云,男,62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新与被告景卫星、仇志云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再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再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再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再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