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杨云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云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08号罪犯杨云贵,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2002)邵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云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2)湘刑一终字第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9月19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09年5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9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云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改造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文化成绩为73分。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4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云贵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云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