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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金香诉泾县申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香,泾县申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827号原告:张金香,女。被告:泾县申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香诉被告泾县申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张金香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诗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