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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兴才与白瑞峰、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才,白瑞峰,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才,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海南省琼海市,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白瑞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983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张兴才与白瑞峰、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收到通知立即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还清借款本金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兴才;二、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三、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共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现在信宜市XXXX工作,有工资收入,其单位每月划入银行代发,本院的(2016)粤0983执98号案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白瑞峰的工资收入,从2016年3月份起提取每月2800元直至还清款止。在执行中,2016年4月28日,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还清借款本金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5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兴才,自2016年4月起,提取被执行人李娜在信宜市XXXX工作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履行完毕本案的债务时止,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4月份起,提取被执行人李娜在信宜市XXXX工作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被执行人白瑞峰、李娜应当还清申请执行人张兴才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付清案件受理费650元为止,案款划至信宜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市支行的2016052129200045589执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