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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詹仁东与万兴荣、纪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仁东,万兴荣,纪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372号原告:詹仁东,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万兴荣,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纪保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詹仁东与被告万兴荣、纪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文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仁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兴荣、纪保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仁东诉称:原告詹仁东与被告万兴荣系朋友关系,被告万兴荣从事粮食收购,因急需周转资金由被告纪保强承担连带担保向原告借款248000元,约定月息4分,2015年9月20日偿还,被告万兴荣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万兴荣支付利息到2015年8月20日,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利息和本金,两被告一直拖延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8000元,并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万兴荣、纪保强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万兴荣向原告借款188500元,因之前被告万兴荣尚欠其11500元,被告万兴荣于当日给原告詹仁东出具248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月息4分,借条内包含了半年利息48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20日,被告纪保强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原告詹仁东于2015年3月21日通过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尤支行向被告万兴荣的6217788304800057737卡上存入188500元,后因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詹仁东的申请,依法作出(2016)皖1324民初3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万兴荣所有的皖L号广本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同时对原告詹仁东提供担保的詹仁东所有的皖L号大众汽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万兴荣拖欠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万兴荣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息,未超过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纪保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因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且未过担保期限,其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兴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詹仁东借款20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止。二、被告纪保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财产保全费2300元,合计4885元,由原告詹仁东负担300元,被告万兴荣、纪保强负担4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