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少光与陈爱乐、倪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光,陈爱乐,倪贤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朱少光。被告:陈爱乐。被告:倪贤臣。原告朱少光诉被告陈爱乐、倪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利息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爱乐于2013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3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以上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爱乐、倪贤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朱少光借款3万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朱少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爱乐、倪贤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人民陪审员 包金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