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执5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尤燕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尤燕杯,佛山市顺德区杰骏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5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注册号:(分)440600000021777。负责人艾东,行长。被执行人尤燕杯,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杰骏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昌宏路21号之四,注册号:440681000302172。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尤燕杯、佛山市顺德区杰骏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尤燕杯、佛山市顺德区杰骏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6月8日为10026.03元,此后按年利率12.6%计收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息286.83元,负担本案受理费3746元、财产保全费1382元;二、被执行人尤燕杯、佛山市顺德区杰骏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20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562元。执行过程中,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尤燕杯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市北路银昌楼1座302房,查封被执行人尤燕杯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车辆一台。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54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嘉审 判 员  陈文戈助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嘉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