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朱金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68号罪犯朱金娟,女,汉族,中专文化,1980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0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金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犯诈骗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2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2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金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朱金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朱金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金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财产刑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金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