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四孩与吴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163号申请执行周四孩,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曹长安,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万军,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周四孩申请执行吴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万军经查询房管、车管、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谈话,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55000元,执行费72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