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民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柯荣鑫、艾伟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荣鑫,艾伟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湖吴民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柯荣鑫被执行人艾伟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09湖吴民初8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艾伟球(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伟球(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艾伟球(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艾伟球(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7563.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