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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陶定龙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定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刑初24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定龙(曾用名:陶天龙),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同年9月1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定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定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陶定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牡丹贷记卡1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2013年6月21日信用额度变更为人民币100000元。2012年12月10日至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陶定龙持该信用卡在米兰风尚名品店、鹤岗市工农区德意汽车装饰美容中心、金鼎文教批发商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新世纪广场支行等地消费和支取现金,截止2014年4月13日,尚欠本金人民币96481.7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经侦查,被告人陶定龙于2015年8月26日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发地批发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XX、王X的证言,辨认笔录,陶定龙信用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出具的关于陶定龙信用卡透支情况说明,工商银行催收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定龙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定龙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陶定龙捕后至当庭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陶定龙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定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二、被告人陶定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一元七角依法予以追缴,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文豪代理审判员  陈芯芯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