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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田垒与崔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垒,崔新华,蔡雅珠,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民初167号原告田垒,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召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新华,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梯门乡双塔村被告蔡雅珠,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告贾传会,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桂红,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贾思振,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两被告之子,住址同上。被告明强,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被告亓庠丽,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被告张涛,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被告孟凡英,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style='cousor:pointer'>址平阴县被告秦笃辰,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东平县被告吴玉红,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田垒的委托代理人高召旺和被告贾传会、王桂红的委托代理人贾思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新华、蔡雅珠、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垒诉称,被告崔新华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由蔡雅珠、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借款月利率为1.1﹪,超期按平阴县农村信用社同期借款利率上浮后的四倍加收逾期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贾传会、王桂红辩称,对原告提交的借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贾传会、王桂红于2014年为被告崔新华、蔡雅珠共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非为被告崔新华一人担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崔新华、蔡雅珠、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均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2月15日,被告崔新华、蔡雅珠向原告田垒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为1.1%,每6个月结一次利息,借期为一年,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超期按平阴县农村信用社同期借款利率上浮后的四倍加收逾期利息。该笔借款由担保人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提供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因被告未能及时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原告遂诉至来院。以上事实由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田垒主张被告崔新华、蔡雅珠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由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贾传会、王桂红主张其于2014年为被告崔新华、蔡雅珠共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非为被告崔新华一人担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查,原告田垒在起诉状中误写借款人为崔新华一人,其他被告为担保人,但原告在庭审中更正为被告崔新华、蔡雅珠为借款人,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为担保人,故被告贾传会、王桂红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田垒要求被告崔新华、蔡雅珠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作为担保人,理应对被告崔新华、蔡雅珠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崔新华、蔡雅珠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新华、蔡雅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垒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按月息1.1%计算;自2015年12月15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平阴县农村信用社同期借款利率上浮后的四倍计算,如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则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新华、蔡雅珠追偿。如被告崔新华、蔡雅珠、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5070元,由被告崔新华、蔡雅珠、贾传会、王桂红、明强、亓庠丽、张涛、孟凡英、秦笃辰、吴玉红、崔行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顺民审 判 员  付言波人民陪审员  陈淑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