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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田孟健与张卫东、曹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孟健,张卫东,曹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田孟健,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马家厂行政村田家二村010号,身份证号:412721198412250618.被告张卫东,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连华,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孟健诉被告张卫东、曹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东、曹连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孟健撤回对被告张卫东、曹连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孟健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高亚东审 判 员  张永强人民陪审员  刘彦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八日书 记 员  于左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