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小商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孝强与青岛市崂山区五洲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强,青岛市崂山区五洲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商字第59号原告刘孝强。被告青岛市崂山区五洲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52号海安路2号烂尾工程改造1号楼103。法定代表人陈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系被告职员。委托代理人刁丽艳。系被告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强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五洲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