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兰州双牛工贸有限公司与张亚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双牛工贸有限公司,张亚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994号原告兰州双牛工贸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法定代表人邓志刚。委托代理人秦政文。被告张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双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双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人民陪审员 姚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