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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3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顺文诉阿克苏新伟公司、先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顺文,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先煜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31民初89号原告蒋顺文,男,汉族,1974年6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被告阿克苏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负责人张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乃文,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先煜明,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现住塔什库尔干县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顺文诉被告喀什新伟建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喀什分公司、先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告先煜明当即履行完债务,原告蒋顺文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7元,由原告蒋顺文负担。审判员  梁树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