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948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公寓19幢109号店。法定代表人黎春兰,职务总经理。被告蔡秋红,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