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9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闫丽宏与袁万军、董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丽宏,袁万军,董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9民初91号原告:闫丽宏,男。被告:袁万军,男。被告:董娟娟,女。原告闫丽宏与被告袁万军、董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丽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万军、董娟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丽宏诉称:2015年1月6日,被告袁万军在我手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给我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款后被告袁万军仅将借款利息支付到2015年9月6日。经多次催要,被告袁万军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董娟娟与被告袁万军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为二被告家庭共同债务,被告董娟娟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袁万军、董娟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针对上述主张,原告闫丽宏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袁万军向原告闫丽宏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袁万军、董娟娟系夫妻关系。被告袁万军、董娟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袁万军与被告董娟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6日,被告袁万军向原告闫丽宏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闫丽宏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月息3分)袁万军2015.1.6日。借款后,被告袁万军按月息3分,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9月6日。之后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本院核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以出具借据的方式订立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董娟娟系被告袁万军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闫丽宏主张被告袁万军、董娟娟立即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万军、董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闫丽宏借款3000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袁万军、董娟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