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执保187,16民1147-1号贾薇薇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薇薇,张晓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147-1号原告贾薇薇,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和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波,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贾薇薇因其与被告张晓波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鄂FB5N**号现代格锐越野车一辆,案外人孟汉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慧安巷12号1栋1单元108室(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044**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薇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障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将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晓波所有的鄂FB5N**号现代格锐越野车。二、查封案外人孟汉平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慧安巷12号1栋1单元108室(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044**号,建筑面积106.01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星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