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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2行初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建国与通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国,通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豫02**行初第17号原告韩建国,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森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素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通许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负责人孙玉扬,职位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国诉被告通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建军因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6年4月2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韩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国撤回对被告通许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梁成勋代理审判员  王春英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冬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