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202行初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建国与通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国,通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豫02**行初第17号原告韩建国,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森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素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通许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负责人孙玉扬,职位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国诉被告通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建军因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6年4月2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韩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国撤回对被告通许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梁成勋代理审判员 王春英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冬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