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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1753黄雪珍、胡英杰等与深圳市梧桐逸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珍,胡英杰,朱志忠,林万传,卢澄峰,江洋谷,李水莲,李水金,谢斯聪,郭奕通,深圳市梧桐逸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黄雪珍。申请执行人胡英杰。申请执行人朱志忠。申请执行人林万传。申请执行人卢澄峰。申请执行人江洋谷。申请执行人李水莲。申请执行人李水金。申请执行人谢斯聪。申请执行人郭奕通。被执行人深圳市梧桐逸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梧桐山赤水洞村94号。法定代表人肖伟军。黄雪珍、胡英杰、朱志忠、林万传、卢澄峰、江洋谷、李水莲、李水金、谢斯聪、郭奕通诉深圳市梧桐逸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系列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4)2857、2859、2860、2866、2867、2869、2874、2875、2880、288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黄雪珍、胡英杰、朱志忠、林万传、卢澄峰、江洋谷、李水莲、李水金、谢斯聪、郭奕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审 判 员  辛波代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