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万通井巷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万通井巷有限责任公司,黄海平,赤峰坤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铜陵万通井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根保,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平,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审被告赤峰坤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坤昌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玉虎,系经理。上诉人万通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4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万通公司赤峰七分地项目部与被上诉黄海平签订的《工程承包劳务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履行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根据该约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万通公司赤峰七分地项目部系万通公司内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内,待工程开工后,才派项目部工作人员到现场管理。但是,该工程至今尚未开工。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赤峰七分地项目部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辖区内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铜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万通公司赤峰七分地项目部与被上诉黄海平签订的《工程承包劳务合同》中有关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