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某甲、宋某乙等与樊娟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民特2号申请人宋某甲。申请人宋某乙。法定代理人宋岗,农民。被申请人樊娟,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宋某甲、宋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樊娟失踪一案,本院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樊娟(身份证号码××,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金铺镇金铺村七组488号,系申请人宋某甲、宋某乙之母。二申请人之父宋某丙于2010年9月1日因病去世。宋某丙去世后,樊娟于当年离开其住所,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月26日在《人民公安报》刊登寻找樊娟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樊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樊娟自2010年离开其住所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5年,在本院发出公告三个月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宋某甲、宋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樊娟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樊娟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