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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6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龙诉被告巴特尔、道?阿木尔朗、巴特孟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龙,巴特尔,道·阿木尔朗,巴特孟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484号原告:冯海龙。被告:巴特尔。被告:道·阿木尔朗。被告:巴特孟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龙诉被告巴特尔、道·阿木尔朗、巴特孟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特孟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海龙申请撤回对被告巴特孟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龙撤回对被告巴特孟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