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6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龙诉被告巴特尔、道?阿木尔朗、巴特孟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龙,巴特尔,道·阿木尔朗,巴特孟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6民初484号原告:冯海龙。被告:巴特尔。被告:道·阿木尔朗。被告:巴特孟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龙诉被告巴特尔、道·阿木尔朗、巴特孟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特孟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海龙申请撤回对被告巴特孟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龙撤回对被告巴特孟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