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大唐制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催字第38号申请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八集工业园区荣华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海霞,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依法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4220573221、金额为97938元、汇票申请人为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之日起1个月、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冬审 判 员 刘 燕审 判 员 樊月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夏永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