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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树林与施彩霞、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林,施彩霞,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林。被执行人施彩霞。被执行人刘海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彩霞、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名下财产已被查封,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