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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行审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家献、谢丽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家献,谢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6行审179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局长。委托代理人管昌克,平阳县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陈家献。被执行人谢丽水。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卫计征字(2015)第0410021号征收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陈家献、谢丽水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平卫计征字(2015)第0410021号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家献、谢丽水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14883.4元。2016年3月31日,��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陈家献、谢丽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平卫计征字(2015)第0410021号征收决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学  东代理审判员 张  荷  荷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  文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