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贤忠、鞠高芳与郑启莲、李炼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忠,鞠高芳,李炼,郑启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363号原告李贤忠,男,汉族,1944年9月9日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鞠高芳,女,汉族,1947年9月2日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炼,男,汉族,1992年3月5日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郑启莲,女,汉族,1964年1月27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贤忠、鞠高芳诉被告李炼、郑启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李贤忠、鞠高芳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贤忠、鞠高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忠、鞠高芳撤回对被告李炼、郑启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4元,由原告李贤忠、鞠高芳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