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建英与宁波市海汇伟业针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建英,宁波市海汇伟业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监1号原审原告:韩建英,系原审原告宁波市镇海欣欣纺织品商行的投资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汇伟业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39弄29号(3-8)-(3-10)。法定代表人:闫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宁波市镇海欣欣纺织品商行与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汇伟业针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甬东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宁波市镇海欣欣纺织品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2年2月6日被国家相关部门注销,韩建英为该企业的投资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对本院(2010)甬东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春玲审 判 员 赵 践人民陪审员 郭文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阮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