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杨正志申请执行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志,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6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志,男,1982年2月17日生,苗族,农民。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冷明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织劳仲案字(2015)第19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正志工伤保险待遇7348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4月28日止计人民币1920元、交纳执行费1002元,共计76405元。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4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家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杰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