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鲁国祥与李占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国祥,李占勇,李言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871号原告:鲁国祥,男,土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五十镇寺滩村53号,粮农。被告:李占勇,男,土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五十镇桑士哥村**号,粮农。被告:李言录,男,土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松多乡哈什村*号,粮农。本院受理原告鲁国祥与被告李占勇、李言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占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4年4月份至今居住于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6号,本案应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占勇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虎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证实自己经常居住地为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6号,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占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