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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雷词良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754号罪犯雷词良,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作出(2004)桂市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词良犯故意杀人、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0月9日入监。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10月29日、2011年8月9日、2013年7月2日、2014年10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减刑六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雷词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21.7分。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经广西区监狱管理局批准评为2014年度监狱局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雷词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雷词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词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