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珺婷与吉林省丽景健身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珺婷,吉林省丽景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037号原告:杨珺婷,女,汉族,2007年6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65301部队小区6栋5门701室。法定代理人:王慧丹,女,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65301部队小区6栋5门701室。委托代理人:王亚川,系王慧丹父亲。被告:吉林省丽景健身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恒大御景综合楼三层。法定代表人:于小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珺婷与被告吉林省丽景健身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珺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珺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