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交执终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交城县白玉钙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城县白玉钙业有限公司,武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交执终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交城县白玉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西社镇沙沟村,法定代表人闫高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建文,男,50岁,汉族,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人,农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彦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