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谷显龙申请执行陈晶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显龙,陈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谷显龙。被执行人陈晶波,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谷显龙申请执行陈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晶波无财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兴安审 判 员 李有军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