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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永胜、孙贵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胜,孙贵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胜,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贵友,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张永胜因与被申请人孙贵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张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永胜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1、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孙贵友赔偿申请人全部损失费用65383.59元,即被申请人承担全责;2、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永胜与被申请人孙贵友系邻居关系,张永胜家住二楼,其生活污水应从排水管道倾倒,但其却直接从二楼往地面倾倒,这就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因为地面就是路面,随时会有行人通过。正是由于张永胜未尽到注意义务,将污水倒到孙贵友身上,遭致孙贵友对其进行殴打,经有关部门鉴定张永胜为十级伤残。张永胜从二楼往地面倒污水行为不当,将污水倒到孙贵友身上确有过错;��贵友遭张永胜泼污水后,未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对张永胜进行殴打致伤,亦有过错。为此,一、二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张永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