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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建兴与王占占、张爱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兴,王占占,张爱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兴,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占占,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爱祥,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案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04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建兴与张爱祥、王占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占占、张爱祥向申请人张建兴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由被执行人王占占、张爱祥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依法扣划回已被法院扣留的分红款并兑现于当事人(已领取),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张爱祥在本院另案作为申请人有案款,双方同意待另案执行回案款后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慧卿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8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刘文甫审判员张华马久雄执行人员:马久雄记录人:书记员薛慧卿评议案件:张建兴与王占占、张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如下:刘文甫:先由执行人员汇报案件执行情况马久雄:简要汇报案情(略),本案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04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建兴与张爱祥、王占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占占、张爱祥向申请人张建兴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由被执行人王占占、张爱祥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依法扣划回已被法院扣留的分红款并兑现于当事人(已领取),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张爱祥在本院另案作为申请人有案款,双方同意待另案执行回案款后履行。我的意见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以后执行回的案款偿还,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张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刘文甫: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发现财产线索后,可以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神执字第04699-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云,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孟家沟村*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8********。被执行人李建,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二中路南一巷**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91********。被执行人李利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花石崖大坪村**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0********。被执行人高会军,男,汉族,1981年11月19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四完小附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小云与李建、李利军、高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李建、李利军、高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李利军、高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利军向申请人高小云偿还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6%计算),加倍支付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建、高会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执行人李利军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850元。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需要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需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军审判员马久雄二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薛慧卿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4年12月8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高胜强马久雄执行员:马久雄记录人:薛慧卿评议案件:高小云与李建、李利军、高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议如下:贾小平: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马久雄:简要汇报案情(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小云与李建、李利军、高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李建、李利军、高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李利军、高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利军向申请人高小云偿还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4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6%计算),加倍支付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建、高会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执行人李利军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850元。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需要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案需中止执行。贾小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需要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中止本案执行。高胜强: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严格按执行程序进行,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马久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需要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我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评议结果:中止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