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谢世保与谢旭鹏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世保,谢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谢世保,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山县。被执行人谢旭鹏,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4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谢旭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旭鹏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旭鹏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旭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山县四门营业所账号的存款412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爱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 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