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继和与被告霍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231民初876号原告于继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霍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继和与被告霍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继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继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