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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继和与被告霍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231民初876号原告于继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霍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继和与被告霍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继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继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