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峰诉王谦、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峰,王谦,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付峰,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谦,男,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付峰申请执行王谦、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峰自愿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