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330号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330号原告余某某,女,出生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出生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王某某外出务工,不知具体地址,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何仁俊人民陪审员 甄尚明人民陪审员 金立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