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李建仁,徐燕,甘肃泰霖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烟隆精煤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89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A座2层。负责人:范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越兵,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仁。被申请人:李建仁,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徐燕,女,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甘肃泰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81号623室。法定代表人:陈辉。被申请人:济源市烟隆精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柿槟富康路。法定代表人:吕伯军。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李建仁、徐燕、甘肃泰霖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烟隆精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五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9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建业物资有限公司、李建仁、徐燕、甘肃泰霖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烟隆精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97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支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苏 滨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