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刘建萍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68号罪犯刘建萍,女,汉族,文盲,1964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8日作出(2003)淮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建萍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0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建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15日、2011年7月1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9)、(2011)、(2012)、(2014)宁刑执字第8820号、第3734号、第11272号、第60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建萍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建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刘建萍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建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