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晓锋与陈平远加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锋,陈平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锋,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37。被执行人陈平远,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92。申请执行人王晓锋与被执行人陈平远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平远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王晓锋加工款283442元。因被执行人陈平远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2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平远有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衙前市场D幢601+701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5330**号)及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衙前市场D幢二层2号车库(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号)已被法院另一案件[案号列(2016)粤0515执恢81号]查封并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王晓锋也已申请参与分配。由于上述财产的处置需一定时间,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平远有关财产正在委托评估,申请执行人也已申请参与分配,由于财产处置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