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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辖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汤晓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汤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康树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晓辉,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上诉人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3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购买手机,收货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天义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