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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秀伟与刘加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伟,刘加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102号原告:李秀伟,现住白城市。被告:刘加财,现住白城市。案由:融资租赁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伟诉被告刘加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00元减半收取38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