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秀伟与刘加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伟,刘加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102号原告:李秀伟,现住白城市。被告:刘加财,现住白城市。案由:融资租赁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伟诉被告刘加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00元减半收取38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