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1136号原告李某。被告曲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曲某的身份信息错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及送达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雷兴审 判 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初玉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