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刑初9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肥城市,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地肥城市,住济南市槐荫区。2012年5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方江鲁,山东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肥城市,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清区,住槐荫区。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珊珊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委托被害人罗某某用被告人徐某某的别克君威轿车抵押借款。罗某某、赵某某预谋后,于2011年7月9日在长清区制造了车辆被抢的假相,欲占有该车。当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吕某某即以车辆被抢到长清区归德派出所报案,并通知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遂带陈某某(在逃)赶至归德派出所。23时许,罗某某、赵某某在归德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孙某某、刘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归德派出所门口,让罗某某、赵某某分乘罗某某的白色东风得利卡汽车及徐某某的汽车,将二人带至济南市槐荫区一烧烤店。吃饭期间,孙某某、陈某某殴打罗某某,逼问别克轿车下落,罗某某不承认骗车。次日0时许,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等人将罗某某、赵某某带至吕某某提供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一空闲院落内,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对罗某某、赵某某实施殴打,并让二人脱掉衣服,用盆子、水管朝二人浇凉水,逼问别克轿车的下落。4时许,赵某某、罗某某先后承认骗车,并交代了车辆下落。7时许,孙某某给归德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告知民警罗某某、赵某某已承认骗车。9时许,归德派出所民警赶至该处,将罗某某、赵某某带至归德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罗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等人合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孙某某、吕某某有自首情节,徐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认罪较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